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焕廷说法|储户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,银行拒绝赔偿还甩锅:储户没经常查询存款要担责

时间:03-21 来源: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:171

焕廷说法|储户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,银行拒绝赔偿还甩锅:储户没经常查询存款要担责

银行行长挪用储户存款被判刑,储户要求银行赔偿存款遭拒绝,下落不明的243万存款,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损失?01支行行长挪用存款共计243万余元据当事人李先生介绍,2008年,为帮时任银行行长的朋友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,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。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,这135万元的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。到2018年12月,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。而当家里要用钱时,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。报警后发现,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,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。(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)经法院审理查明,时某宁在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,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,先后多次挪用客户存款共计2430109元。因犯挪用资金罪,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,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。李先生本以为事情发展至此,自己的存款就能顺利追回,但是没想到,这笔钱却是怎么也要不回来。无奈之下,李先生一家只好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。02银行拒绝赔偿:存款人未经常查看法院认为,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,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。李某等人将存款交由时某负责,并由该行行长时某开设存折账户为其办理款项存取业务,存折上加盖公章,故时某的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,李某等人与邮储江宁支行达成储蓄合同关系。综上,一审法院判决应由邮储江宁支行返还李某的存款。但邮储江宁支行却并不认同该判决,提起上诉:银行与李某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,存款系时某个人处理;李某长期不查询存款不符合常理,对存款未尽到注意审慎义务,自身存在过错,应由李某和时某共同承担损失;李某是通过中间人与时某认识,中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邮储江宁支行上诉后,南京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,并向一审法院发回重审的《民事裁定书》。双方各执一词,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讲,该如何分析此案呢?03法条解析本案中,因犯挪用资金罪,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,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。《刑法》第272条【挪用资金罪;挪用公款罪】挪用资金罪、挪用公款罪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有第一款行为,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《刑法》第185条挪用资金罪、挪用公款罪、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、违法运用资金罪,是指商业银行、证券交易所、期货交易所、证券公司、期货经纪公司、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由此可知,法院已经认定243万余元的存款属于银行财产,等同于法院认定李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。(法院判决书)既然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,银行就有义务保障李先生的资金安全,所以银行想要做到完全不承担责任是不太可能的。至于银行所提的“中间人”是否要担责,如果该中间人对时某挪用资金的事实是知情的,则应该担责。《商业银行法》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04从7月到2023年的1月,涉案双方曾历经6次庭前会议、调解和合议庭开庭。不过截至目前,此案仍未结案,最终结果还当以司法部门审理结果为准。你认为这243万余元的存款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呢?声明: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,不能识别其来源,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,如有版权争议,请联系工作人员。来源:懂法星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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